高雄公有市場有攤販控訴,像房東承租2攤位準備青年創業,結果房東不但要漲房租,事後又毀約,要求他花220萬買下攤位使用權,求助高市經發局,得到的回覆卻是要房東重新經營或轉讓使用人,對於承租方沒有相關保障,恐怕得自行吸收損失。
當事業者張先生:「這邊房東說毀約就毀約,像這個直接就是傳威脅口氣,都有去找過市場處,可是最後都不了了之。」
拿出市府經發局的繳費收據,還有市場的管理費,每個月都按時繳納,去年6月張先生透過介紹,找到了正在轉租的攤位,從台北南漂到高雄創業,沒想到,房東遲遲不肯簽約,今年1月,房東告知要調漲到7千,為了保障權益,張先生要求簽租約,結果房東突變卦。
當事業者張先生vs.當事房東:「你出個價嘛,如果我這樣直接租還能租幾個月我不能跟你保證。」
從租變成賣,2攤位要賣220萬,其中一格2坪的要賣120萬,換算一坪要60萬,雙方斡旋後,張先生打算以158萬買下使用權,訂金都付了,沒想到房東再度反悔。
當事業者張先生:「說你們這樣勸導,然後她就要回來營業,那我就要被趕走,完全保護當事人,沒有保護到我的立場。」
當事房東不願回應,而公有市場類似的狀況,其實並不少見,許多承租業者,因為不是登記的使用人,只能任由房東漲價,只為了保住已經投入的設備成本,因此雙方的一開始的合約就很重要。
律師李茂增:「購買使用權的部分,他可以加註一條,就是說必須保證權利沒有瑕疵,如果權利有瑕疵的話,出售的人必須要賠償他多少錢。」
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除了承租期限外,只有使用權的攤位,後續可能的賠償也通通要註明,按照公有市場攤位規範,只要原抽籤攤商做滿兩年就可以轉租,且沒有相關規範,要自保只能靠合約,但如果經發局抓包攤商不是使用權人,除了要求房東說明外,如果沒有改善,將會沒收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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