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等15人涉貪汙弊案昨日(10/31)上午開庭,前宜蘭縣商業會理事長陳正勲、兆峰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均認偽造文書,林姿妙等13位被告則拒認罪,其中包括前宜蘭縣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宜蘭縣農業處長康立和、前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等3名縣府官員更當庭翻供,否認有貪汙等犯行,讓全案增添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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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檢署8月23日起訴林姿妙等15人,起訴分為4案,分別是羅東鎮1558地號土地違法農地農用、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案、羅東鎮98地號土地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以及林姿妙、張桂綾特殊洗錢案。
檢方先前偵辦此案時,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主動提供線索,不僅坦白犯行,還供稱98地號農地是被違法展延使用,屬犯罪後自首,檢方因此向法院求處免刑,另康立和、吳東原也在偵查中自白,均獲檢求處減刑。
吳朝琴僅承認起訴書中的客觀事實,但否認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吳東原表示,當時他在打完疫苗隔天接受問訊,因副作用導致身體不適,部分證詞可能講錯;康立和則說,1558地號從來沒變更,一直都是農地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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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在結束宜蘭地院準備庭後舉行記者會,表示自己受到惡意栽贓抹黑,指控起訴時間點根本是為了影響選舉,並列出9點重申清白,第一、有關農用證明部分,全台、前朝都可以核定的版本,為什麼到了她身上標準就不一樣;第二、農用證明二層決行,縣府的公務員處理民眾申請都是在合法、合情、合理的範圍內保障民眾權益;第三、此案件最關鍵的監聽譯文,把A理事長認為是B理事長,「檢察官故意張冠李戴,入我於罪,多次抗議也沒用,這種不正當訊問後取得的證詞,在整個偵查過程不斷發生」。
第四、競選總部爭議部分,她不是競總所有權人,也不是拆除義務人,如果必須拆除,也不是她去拆,檢察官為何說她獲得免拆除的利益;第五、財產部分,起訴書不斷控訴她財產來源不明,但在當縣長前自己就有負債,金流完全是借貸,根本沒有不明來源;第六、起訴書裡說她有很多人頭帳戶,但為何被指人頭帳戶的所有人,都沒有被起訴,顯然與事實不符。
第七、用了10幾年的一般手機,竟然被帶風向成了王八機,檢方長期監聽這支手機,一定知道大部分是跟朋友的對話,如果她有用這支手機做違法的事情,為何起訴書沒看到;第八、檢方從107年她第一次決定競選宜蘭縣長後就開始監聽,起訴書也把這些監聽的資料列為證據,既然107年、108年就已經監聽到,為何到111年準備要競選連任時才發動偵查,還趕在選舉前起訴。
最後,不論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是證人,都經歷長達10幾個小時的訊問,「偵訊人員不斷以錯誤的背景事實、錯誤的法律見解、錯誤的社會及專業經驗,無理地指責、質疑受訊問的人,強人所難地要求受訊問者陳述十多年前的微小細節,甚至要求受訊問者要認罪」。林姿妙強調,她再次表達嚴正抗議,並且全力捍衛清白,深信法院會還她公道。
針對林姿妙庭訊後的9點聲明,宜蘭地檢署也隨即回應,其中除第八點以外,其餘都是被告於庭中的辯解,本署檢察官會在法庭上逐一說明不可採信的理由。至於第八點指責本署發動及起訴的時間點,根本就是為了影響選舉,本署也嚴正澄清,絕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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