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總統警衛官王姓軍官疑遭曾任總統隨扈的孫姓舅舅吸收為共諜。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無證據證明王男刺探總統蔡英文不公開行程,但有交付總統府侍衛室資料,判王男1年4月徒刑。
另方面,高院更一審認定孫姓男子,因貪圖私利而與大陸地區廣東外聯辦合作牟利,更為其發展組織、吸收現役軍人、交付秘密文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所獲利益甚鉅,「形同將我國的現役軍人、公務機密均作為其換取私利的籌碼」,依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一規定,判刑2年8月。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孫姓男子曾任前總統蔣經國、李登輝侍衛室隨扈,退伍後在中國大陸地區律師事務所工作,結識中國大陸方姓情報人員,疑似為獲取在中國大陸工作順遂、工作費等利益,遭方男吸收;孫男的王姓外甥則曾任總統警衛官、特勤中心特勤管制室。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孫男民國107年間要求時任特勤中心的王男蒐集蔡總統私下接見美國及日本議員相關不公開行程的名單、時間、地點資料,但未得逞。
孫男另要求王男蒐集永和警衛室、大安警衛組等輪值主管真實姓名、公務電話及特勤中心與總統府侍衛室值班表,並將資料交給方男。
一審依國家安全法等罪,判孫男有期徒刑3年4月,王男判刑1年10月,考量王男坦承犯行、已遭國防部停役撤職,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新台幣1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王男利用任職特勤中心特勤管制室之便,2次依孫男指示刺探、蒐集總統私下不公開行程資訊及公務上應秘密資料,已嚴重侵害國家利益,且一審時認罪獲緩刑,二審時卻不認罪,顯見心態投機,改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刺探關於公務上應秘密文書未遂等罪判刑1年10月,不給緩刑。
二審認為一審依國家安全法的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等罪,判孫男3年4月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刑度。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更一審指出,孫男並未同意被招攬、吸收為廣東外聯辦成員或有何具體蒐集情報、策反國軍等符合廣東外聯辦組織任務的行為,原判決認定孫男就此部分有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既遂,明顯有違誤。
更一審表示,依檢察官所舉事證,無從證明王男著手進行刺探、蒐集關於蔡總統的不公開行程等,原判決就此認定王男、孫男為未遂犯部分,也有不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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