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女子開車到民營停車場停車,卻以車輪壓住計費擋板,使擋板無法升起收費,藉此先後16次規避繳納停車費共4千元。業者調閱監視器發現後怒提告,新竹地院考量女子已和業者和解賠償2.4萬元,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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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經常到新竹市某民營停車場停車,該停車場透過計費檔板來管制車輛進出及計費,消費者進場時停在停車格3分鐘後,格子內的計費檔板就會自動升起,並開始計算停車費;消費者要離場時,必須繳納停車費,待計費檔板自動下降後,才能駕車離開。
沒想到王女為了省停車費,竟在停車時用車輪壓住計費擋板,導致擋板無法升起收費,還用相同的手法,先後到該停車場停車16次,累計規避繳納4千元停車費。直到業者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王女的行為,並告上法院。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王女先後16次在該停車場,以相同手法詐得免繳停車費利益共4千元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法官考量王女已和業者和解並賠償2.4萬元,最終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天1千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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