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漁船船長陳火盛捲入運毒案遭判18年入監,坐牢8年後109年聲請再審成功獲釋。高雄高分院認為沒證據證明陳火盛參與運毒,判他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商林金群、謝龍宗等人民國98年5月18日在菲律賓購買近6公斤的16塊海洛因磚後,藏在3台DVD播放機內,並委託「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送回台灣。林金群並打給林進龍要求幫忙代收,林進龍則指示自己兒子前往拿取。
不過,林進龍兒子前往東港碼頭領取,載到住處準備轉交給謝龍宗妻子時,被檢警當場查獲。檢方認定林進龍兒子不知情,起訴林進龍、陳火盛。2人於101年8月間遭判刑18年定讞,陳火盛同年9月入監服刑。
滯留菲律賓的林金群則因另涉詐欺案被捕遣送回台時,承認犯行並為林進龍喊冤。陳火盛多次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於109年10月間裁准,陳火盛獲釋。
高雄高分院認為,卷內證據不足認定陳火盛與犯罪人士聯繫運毒、以及他知道紙箱內有藏毒等事實,加上陳火盛並未對紙箱進行防護措施,之後也沒獲得任何報酬利益,據此認定陳火盛有被利用作為不知情工具的空間,去年2月間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陳火盛無罪確定。陳火盛義務律師團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昨天接獲判決書,感謝高雄高分院發現冤抑再審改判,也感謝最高法院讓案件無罪確定,還給陳火盛應有的清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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