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順利執法,誰願意開槍?去年四月底,新北市一名潘姓員警臨檢時,被女駕駛開車衝撞,他開兩槍警示,沒想到其中一顆子彈,打中副駕駛座女乘客,送醫重傷身亡,員警被依殺人罪送辦,檢方偵結認為,警察「合法用槍」沒有不當,不起訴。

被喝令,停車接受盤查,女駕駛沒駕照車上還藏毒品,油門踩下去就跑,沒想到這一闖撞傷員警被開槍警告,其中一顆子彈打中身旁閨密,滿身是血,這是發生在去年4月底,開槍的警備隊潘姓員警,因為執法過程鬧出人命被移送法院。

死者家屬認為警方執法正確,但不滿員警開的第二槍,指控執法過當,懷疑有殺人犯意,檢方偵查終結認為這「第二槍」是否符合「急迫需要」是本案關鍵,員警當時已經喝令停車,女駕駛卻還執意逃跑還撞警察,現場還有其他員警與民眾,這樣任意亂闖就怕危害公眾安危,況且死者不是駕駛與警方素昧平生,員警不可能有殺人犯意。

其他基層員警:「試問如果有人,在你面前把槍拔出來,或者是持刀,開車向你衝撞的時候,你還能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嗎,你來做給我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