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益團體「鳥語獸躍鄉」調查員林婷憶今天表示,宜蘭縣29家動物展演場所僅1家可合法經營,未經許可的動物農場仍在不當展演。農委會說,將行文請縣府執法開罰。
林婷憶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指出,根據她跟地方政府接觸所掌握的資訊顯示,近期約計有29家動物展演場所,但只有6家提出申請中,迄今僅1家業者斑比山丘取得動物展演許可,其餘都沒有許可,卻仍在展演。
她說,其中一家網美景點的農場日前爆出動物受傷、無照展演,但至今人潮不減。另一家去年爆出非法展演動物,包含讓人騎牛、把山羊肚皮朝外抱在懷中名為「羊撒嬌」,以及讓遊客任意抓起麝香豬仔豬、小兔子等。
透過林婷憶聯繫,記者電話訪問到汪小姐,她說,1、2年前曾短暫在宜蘭某個農家樂工作,「因為受不了」、「親眼見到老闆怎麼對待動物」,跟她想像中的農場完全不同,沒幾天就決定辭職不做。
汪小姐舉例,這家農家樂將幼小動物任意拿進拿出,親眼見過小豬、小天竺鼠、小兔子就這樣「死掉1隻」,羊撒嬌就是不當抱羊又刻意訓練羊頭不自然靠在人的肩膀,以及故意讓小豬挨餓,再讓遊客餵食等。
林婷憶說,汪小姐也告知,不當訓練還包含「拖山羊角走」、「打頭」、「打屁股」、「表演完丟放很大力」等,這家業者到今年7月間還在營業。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所長卓盟翔向中央社記者表示,縣府為提升展演動物福利及輔導縣內動物展演場域合法化,已於1月12日公告「指定經營動物展演申請人資格為本縣已領有商業登記、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具展演動物事實之業者」。
縣府並於4月15日邀集相關業者召開「本縣動物展演申請案流程及展演動物法規簡介暨動物保護法規講習」,並配合現場提問與討論後,於6月10日函文通知縣內展演型態業者須於3個月提出申請,否則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卓盟翔指出,縣府除輔導外,針對已有展演事實的場域也持續辦理訪視查察,如確實舉證有違反動保法第6條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行為者,將依法裁罰。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指出,農委會將行文請宜蘭縣府調查並執法,因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6-1條規定,未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任何人不得進行動物展演,賣、不賣票都不可以,如果查獲未取得許可卻進行動物展演,就已違反動保法規定。
另外,動保團體質疑動物農場像農地工廠,如雨後春筍冒出來,諸多表演也令人質疑非人道。江文全說,「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7及8條已針對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專任或特約的專門技術人員(獸醫師、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設定條件,不只對硬體設有標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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