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呂姓男子,日前因將車輛違停紅線上遭員警舉發並拖吊。沒想到,呂男領車時發現保險桿疑有多處毀損,氣得將民營拖吊業者告上法庭,求償損失3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業者僅是警方「助手」,並非以私人名義拖吊;呂男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逕向公務員或助手個人請求賠償,全案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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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官認為,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而執行職務,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民間拖吊車業者只是配合前去拖吊,屬行政程序法上所謂的「行政輔助人或稱行政助手」,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認定向民間拖吊業者求償無理由,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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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呂男既然主張值勤員警執行拖吊職務時,不慎將他的汽車毀損,就應先以書面向開單員警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且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逕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否則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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