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安區前年發生一起車禍,腳踏車騎士左轉遭後方機車撞上,變成植物人,因為他轉彎前沒示意,被認定是肇事主因,遭檢方起訴,撞人的機車騎士原本沒有責任,但高檢署發回再議,認為號誌燈轉換,雙向車都減速,機車騎士還搶快,認定也有過失,將他起訴。

車禍發生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巷口,檢方依據事故鑑定報告,判定騎腳踏車的鄭姓男子,左轉前沒做示意動作,是事故主因起訴他,郭姓騎士沒超速,因此不起訴,但高檢署發回再議,全案大逆轉。

雖然腳踏車騎士貿然轉彎肇事,但機車騎士也沒注意車前狀況減速,被依過失重傷害起訴,受傷的老翁當時疑似要,左轉上「人車共道的」人行道,不幸釀成事故,警方也提醒騎腳踏車轉彎前,注意這個步驟。
北市交大事故處理組警務員王雅亭:「先擺頭察看後方有無來車,確認安全無虞時,再以手勢示意欲轉彎之方向,進行轉彎動作。」

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