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被控開車撞傷騎士後逃逸,遭判刑8月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案件發回高院更審,今天考量吳與被害人和解等,改判6月,緩刑2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新聞資料指出,吳姓男子民國105年間開車行經新北巿泰山區某路段撞傷機車騎士,但他未下車處理即開車逃逸,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8月定讞。
吳男後來聲請釋憲後,大法官108年作成釋字777號部分違憲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來說,顯然過苛。
檢察總長幫吳男提起非常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