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所高中2年前發生學生及教職員工逾200人出現腹痛、腹瀉等症狀,北市衛生局對供餐團膳業者裁罰6萬元;業者不服興訟,北院認定採驗學生糞便及餐盒程序有瑕疵,撤銷裁罰。
全案緣於,台北巿衛生局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接獲基隆市衛生局通報,基隆市立某高中師生716人於109年4月28日中午食用業者供應的校園午餐後,共計251名學生、10名教職人員陸續出現腹痛、腹瀉等症狀。
北巿衛生局,依基隆市衛生局採檢結果,共計3人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B型依衛福部食藥署公布「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品判明標準」,判定屬於細菌性食品中毒事件,對業者開罰新台幣6萬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認為北市衛生局雖提出疑似食物中毒案件人體檢驗報告以及食藥署檢驗結果速報單等證據,但採驗學生其中2人,為最初發病3日之後才開始採集糞便進行檢驗,以及餐盒檢體保存有瑕疵,這些不符採檢規定。
北院認定,本件採檢學生糞便及業者餐盒程序上均有嚴重瑕疵,不足以證明符合金黃色葡萄球菌病因物質判別標準,裁罰於法有違誤,因此撤銷6萬元罰款,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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