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劉建國不滿電視節目主持人陳斐娟,4年前在臉書PO文指「劉建國是愛情騙子」,提告要陳女刪除臉書文章並登道歉啟事。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劉男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劉建國提告主張,陳斐娟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邀請女子李婉鈺參與電視節目錄製,李女於接受訪談時未曾表示劉建國是愛情騙子。
但陳女卻在臉書粉專張貼標題為「劉建國其實是愛情騙子」等不實言論,使閱讀者誤認他欺騙李婉鈺感情、花心、感情不忠,已損害他的名譽,訴請法院令陳女永久刪除網頁內容,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及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劉建國敗訴,劉男僅就刪除網頁內容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上訴(求償50萬元沒上訴),案經三審廢棄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陳女臉書文章是以李婉鈺一方的陳述做評論,參酌李女節目上訪談內容、證人證述、相關報導,且劉建國於106年6月1日發表聲明主旨也在宣告兩人已分手等,可認李女稱因劉建國未依承諾共同召開記者會而有被騙的感覺,已與愛情有所關連;陳女將李婉鈺於錄影前、後陳述解讀為「戀情受騙」,並非毫無根據。
更一審認為,所謂愛情騙子,並非僅指一般所謂「花心」、「用情不專」,如一方對外不願承認或刻意隱瞞交往事實,也可解讀為對感情欺騙、不負責任;另民意代表有無感情不忠或欺騙等行為,影響選民判斷民意代表的道德、品格、誠信是否無瑕,此為可受公評之事項。
更一審指出,陳女使用「愛情騙子」之詞,令人產生負面觀感,或使劉建國感到不快或難堪,但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仍判劉建國敗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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