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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遭汰除扯私菸案少將案例 前中校興訟敗訴確定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26 12:4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26 12:43
一名中校因酒駕遭汰除。(圖/中央社)
一名中校因酒駕遭汰除。(圖/中央社)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黃姓中校涉108年酒駕遭警攔查卻未回報等遭核定汰除。他興訟指少將陳敏華在晉升前不到1年內因私菸案被記大過仍獲晉升,指其懲處太嚴厲。二審判黃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原本是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中校作戰參謀官,於民國108年9月22日凌晨1時許,因酒後駕車遭警攔查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1毫克,卻未依規定回報,憲指部核定大過1次、記過1次。

 

後來憲指部調查發現,黃男早在107年10月31日晚間10時許,就有酒駕情形,憲指部在108年底核定降級1年、記過1次。黃男因108年度年終考績為丙上,憲指部109年4月間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不適服現役」,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黃男汰除、退伍,並於109年5月1日生效。

黃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國防部109年新晉升將官名單中,少將陳敏華在晉升前不到1年內因私菸案被記大過,卻能晉升少將;他雖有一次酒後駕車行為,但並未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也未影響工作及任務進行,卻遭最嚴厲的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處分並無違誤,判黃男敗訴;黃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依他108年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表顯示,除品德項目為「丙上」外,思想「乙等」,才能及學識均為「甲等」,績效「甲上」,原處分未考量其他項目表現,已違反比例原則。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黃男主張無理由,仍判他敗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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