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與醫師丈夫感情不睦,要求離婚及孩子監護權未果,3年前對丈夫潑油縱火使其一度命危,一審依殺人未遂判林女8年。二審今天重新審酌量刑因素後,改判7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因與丈夫相處不睦,認為無法共同維持婚姻,要求離婚並爭取幼子監護權未果,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上午前往化學原料用品店購買工業酒精及酒精燈,再至加油站購買汽油裝滿於寶特瓶後,於下午1時許在租屋處,對睡午覺的丈夫潑汽油及酒精燈點火燃燒。
判決指出,丈夫驚醒後衝往浴室沖水將身上火勢滅熄、降溫,仍受有臉部、 頸部、前胸、上背部及四肢深二度至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40%)傷害, 並因大面積燒傷危及呼吸,經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救治後始倖免於難。林女則向據報到場處理的警員自首,自己為縱火者並接受裁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林女8年徒刑;經上訴,二審合議庭今天考量林女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非輕,被害人獲新台幣170萬元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國家依法向林女求償並達成每月分期5000元之和解,另審酌本件一切情形及狀況,依殺人未遂罪判林女7年徒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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