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總醫院院長王智弘等27名軍醫105年被控「假捐贈、真逃稅」,遭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一審判27人無罪。二審今天維持2人無罪,但改判王智弘等25人有罪,刑度為2月至1年。
二審判無罪醫師僅俞志誠、林信隆;改判25人有罪包括李瑞華、王智弘、謝宗保、戴明正、陳金順、林石化、彭家勛、陳建同、李蠻剛、阮春榮、陳錫洲、陳登偉、潘如瑜、詹德全、陳正榮、呂慶祥、戴念梓、吳佳駿、蔡建松、陳喬鴻、王定偉、蘇慶祥、張正昌、陳立光、邱賢忠,刑度為2月至1年徒刑不等,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05年偵結這起被評為醫界最大的涉嫌逃漏稅案,指控前國防醫學院院長、中研院院士蔡作雍等人,涉嫌透過思源基金會、成漢基金會,從民國94年起至98年,接受超過200名醫師捐款,基金會再以補助研究費方式「回流」95%捐款總額給捐款人,涉嫌協助「假捐贈、真逃稅」。
蔡作雍等225人認罪並繳交處分金,獲北檢處分緩起訴;王智弘當時任職陸軍後勤指揮軍醫處處長,共27名軍醫不認罪,遭北檢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07年6月間認定,27名被告領取基金會補助金額,並非該年度捐款的95%,捐款與補助金額比例各有不同,甚至有被告捐款金額高過補助金,檢察官主張全體被告均以「實際上僅捐款5%,卻取得100%金額捐款收據」的假捐贈、真退稅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缺乏依據。
一審判決書提到,調查局筆錄有瑕疵,且基金會成員作證時也未證述基金會將捐款金額以95%退回給原捐款人的經過,全案事證不足,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思源基金會執行長、成漢基金會執行長、基金會會計等人陳述,以及基金會之捐款進帳方式資料,認定基金會有提供捐款人可以捐贈名義捐款,並可向基金會提出研究、論文、進修教育或學術及社會公益事務活動等資料申請獎助,再由基金會以獎助名義,於捐款金額之95%範圍內,將款項回流給捐款人。
二審指出,基金會提供此模式,就捐款人而言,在短期內即可取回大部分之款項,再加計可扣抵稅額之利益,明顯遠高於所支出之剩餘款項,此等款項猶如在捐款人之左手、右手間流轉,捐款人毫無付出,卻可無端獲取扣抵租稅之利益,明顯非無償之捐贈。
此外,就基金會而言,實際上僅取得捐款金額約5%之小部分款項,顯然無法供基金會以增進公共利益之設立目的,對基金會並無實質上之利益,不符合捐贈之目的,也不符合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獎助意旨。
二審合議庭認為,這樣的模式不符合捐贈、補助等行為之本質,顯然是假借捐贈之名義,基金會據此開立之捐款收據,內容自屬不實,捐贈人據此列為扣除額申報稅捐,構成「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
二審考量,25名被告於不同年度的申報逃漏稅捐行為,屬分別起意而為,且時間可以明顯區隔,應予分論併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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