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汽車維修員被控駕駛北市警車到維修廠途中撞傷陳姓女騎士。北院判李男、維修廠、北市警局連帶賠償新台幣578萬餘元。北投警分局表示,尊重判決,將追究行政責任。
判決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巡邏車於民國108年10月5日上午因巡邏車故障,通知宇陞汽車公司維修,該公司派遣李男到派出所取車,李男駕駛警車行經濱江街362號路口時,因闖越紅燈與陳女駕駛的機車碰撞,造成陳女頭部受傷。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陳女向李男、宇陞公司、台北市警察局連帶求償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計586萬6977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李男就事故發生顯有過失,導致陳女受到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財產權的損害,陳女求償有據,而且宇陞公司於事故發生時,是李男的僱用人,李男正執行職務,宇陞公司應付連帶賠償責任。
北院表示,依內政部警政署所訂定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警用公務車輛應由警察人員或警察機關的駕駛人員駕駛,事故發生時,台北市警察局竟捨此不為,任由李男駕駛,應付監督管理之責,而成立事實上的僱用關係,判決李男、宇陞公司及台北市警察局應連帶賠償578萬3522元。全案可上訴。
北投分局回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除協同汽車維修廠持續關懷與照護被害人外,另要求所屬深切檢討,恪遵標準作業程序並發揮專業能力,北投分局將負起應有責任,等到最後判決結果懲處相關監督人員,以儆效尤。
此外,台北市警察局也重申,持續要求各單位重視相關審查機制,並要求各級主官(管)應確實掌握、瞭解,詳實檢視「車輛保養及監督管理」的稽核流程,確保周全,如有引發重大非議或瑕疵時,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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