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派出所陳姓巡佐,2年前騎車行經西屯區黎明路時,為了閃避車輛,撞上路旁水泥斜坡,他認為市府養工處未做好防護警示措施,導致他陰莖三度燙傷,與妻子無法行房,提起國家賠償52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需承擔7成責任,判決中市府養工處應賠償10萬767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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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巡佐檢附醫療費、看護費、計程車資、機車維修費、財物損失、薪資損失等費用證明,合計23萬8514元。另外,他以自己因車禍導致「陰莖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28萬8000元,合計請求國賠共52萬6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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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法官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認定,劃設紅實線外的路面雖原則上禁止行駛,但仍是道路的一部分,法官強調,在交通流量大時,機車甚有可能行駛至該處,公路養護機關應該能預見,應保持水溝加蓋設施平整與堅固,以維護道路使用之安全,然而,養工處卻沒有善盡依法拆除斜坡的義務,造成陳員損失,應負起國賠之責。
法官審酌,陳姓巡佐已婚育有1子、月薪7萬元,因這起事故造成顱內出血、陰莖燙傷等傷勢外,也有適應障礙、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法官認為,本案養工處管理欠缺,但陳男行車超過馬路邊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養工處需承擔3成責任,而陳男則是7成,最後判決養工處應給付陳男10萬767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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