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謝姓男子不滿前妻不願復合,發生激烈爭執後,徒手勒斃前妻。一、二審均依殺人、污辱屍體等罪,判處謝男17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謝男去年初與曾女離婚後,仍有意復合;因懷疑曾女結交男性友人而心生不滿,為逼問曾女手機密碼,去年2月3日持保溫瓶、童軍繩傷害曾女。
去年2月21日,謝男假借要曾女搬運電腦,要求到他住所,雙方發生激烈爭吵,謝男惱羞成怒,徒手將曾女勒斃,污辱屍體後離去。
因被害人母親聯絡不上女兒而報案,警方發現女兒倒臥謝男住所、沒有氣息;謝男則電話關機,畏罪逃到基隆,警方將謝男拘提到案,移送偵辦。
一審指出,謝男案發前雖持有憂鬱情緒就診病歷,綜合考量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及證人所述,認為案發時謝男並不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識行為,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審酌,謝男犯罪動機、目的是懷疑被害人另結新歡,且於犯罪時受個人情緒及被害人言詞指摘等刺激而萌生犯意,與計畫性犯罪有別,也與無端殺人恣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情形不同,未達宣告死刑及無期徒刑程度。
一審綜合考量謝男始終坦承犯行、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良心尚未完全泯滅、犯罪手段殘忍等情狀,依傷害罪判刑1年、殺人罪判刑14年6月、污辱屍體罪判刑2年6月,3罪合併應執行17年。
案經謝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謝男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謝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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