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18歲宋姓男大生7日凌晨因行車糾紛,遭跑車瑪莎拉蒂上的3名惡煞痛毆致顱內出血昏迷。其中,動手主嫌張姓男子家中經營食品廠,今(11)日稍早其父親出面代子謝罪。但張男被起底前科不少,繼先前爆出他當兵時曾持鐵板凳攻擊同袍,造成對方撕裂傷,近日又被挖出7年前還在高二時期,張男就曾無照騎車闖過酒駕攔檢點,被裁罰9萬元,家人不服上訴慘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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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張男2015年12月3日晚間22時36分許,駕駛父親的普通重機車行經台中市臺灣大道2段與五權路口處,在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查違規,由警方逕行舉發,被裁罰9萬元。然而隔年1月張男到案後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當時主張自己「未達喝酒的法定年齡」,當晚也無飲用酒精飲料之行為,自當無酒後駕車之慮,還說當天「路況、立牌架設位置不利於機車駕駛人有效辨識」,強調自己只是就讀中學2年級的學生,未達到考取駕照之法定年齡,故無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法之完整訓練,對於被裁罰9萬元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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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警方依法設置攔檢點,已將酒測稽查及停車檢查之告示予以揭示,且周遭光線明亮,復停有警車、及放置三角錐將車道縮減,該臨檢站既有相當之佈置與配置,顯然與一般警方之違規攔停有別,認為張男辯稱誤以為是「一般之警方攔停」而不知是臨檢站,屬淡化違規情節之詞,所辯與常情不符,因此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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