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不滿媒體人陳敏鳳指他收受非法政治獻金2億元,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敗訴。高院更一審改判陳敏鳳賠償60萬元並登報道歉,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依歷審判決,馬英九提起訴訟時主張,陳敏鳳民國104年間在美麗島電子報撰文,指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等12名電子業大亨在96年餐會,集資捐政治獻金新台幣2億元給馬英九,並指宣明智認捐8000萬元。
馬英九認為,陳敏鳳的文章影射他收取鉅款,而有圖利相關電子業者之心,足使民眾誤認他確有收受2億元,致使他的社會評價、名譽受到嚴重貶損,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敏鳳未能證明馬英九有於97年總統競選期間,收受電子業人士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的事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無不法侵害馬英九權利,判馬英九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馬英九敗訴。
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陳敏鳳辯稱,文中所提事件已由時任立委段宜康等人在電視節目傳述,為公眾所周知,她寫文章前曾向前立委劉文雄查證,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更一審認為,劉文雄、段宜康於新聞台節目的談話內容,均未提到餐會參與人數、認捐金額、分配等細節,陳敏鳳也未提出其他查證來源,即以馬英九有收受非法政治獻金等不法事實,影射馬英九有圖利電子業者之心。
更一審指出,陳敏鳳文章導致馬英九品德、操守、廉潔受到公眾質疑,確實未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過失侵害馬英九名譽權,判陳敏鳳賠償60萬元,並於聯合報刊登道歉聲明。
馬英九、陳敏鳳皆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兩造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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