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竊盜案變加重竊盜罪!桃園一名余姓男子,去年五月時用自製的「彈簧鐵棒」,到龜山區一間娃娃機店行竊。檢察官以一般竊盜案辦理,認為鐵棒不是凶器,不過簡易庭法官曾雨明,竟用鐵棒敲自己的頭,他認為力道不大,但確實很堅硬,並在判決書上寫下「頭頂很痛」,因此以加重竊盜罪,判刑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

而這場判決卻引發討論。
沒有任何傷亡,檢察官認為只是一般的竊盜案,向簡易法庭聲請裁決,並在書面上表示鐵棒不是凶器,不過法官可不這麼認為,接下來,他的舉動可讓在座的人都嚇傻了,他竟然拿起長約50公分的鐵棒,就往自己的頭敲了下去,最後還在判決書寫,雖然打的力道不大,但發現鐵棒確實很堅硬,頭頂很痛,認定這就是兇器,判決余姓嫌犯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6個月,一樁小竊盜案瞬間翻盤。

民眾:「我覺得作法太偏激了,本來就會痛吧,對不對,(所以沒有必要說)沒有必要再試。」
一般來說法官在庭上勘驗凶器時,大多都是用眼睛跟手來記錄、判斷,就像這支大鐵棒,任何人看了應該都知道,打下去多少應該都會受傷,還是第一次有法官以頭來實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