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處長孫清泉被控收受賄賂協助優先承租場地。北檢一度處分不起訴,全案再議後高檢署命北檢起訴。台北地院今天依貪污罪判刑8年4月。可上訴。
孫清泉原為台北市大安區區長,民國99年3月轉任體育處長,任期到101年3月。他被控利用民間團體申辦體育活動機會,涉收受業者賄賂,協助業者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並減免租金、保證金,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台北地檢署認為孫清泉犯罪嫌疑不足,107年8月處分不起訴。檢察官不起訴後,依職權送請台灣高檢署再議。高檢署審核後認為,北檢原處分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起訴。北檢去年9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孫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孫清泉涉犯10個貪污罪,收受賄賂總計新台幣35萬元,今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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