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高院更一審依假借立委權勢對人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檢方上訴由三審審理中;高院考量他仍有限制出境必要,日前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的正常心理,客觀上也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執行的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林益世有逃亡之虞。林益世的限制出境處分,於8月15日到期。
裁定指出,審酌本案現由三審最高法院審理,依訴訟進行程度、林益世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以及林益世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等,認定仍有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裁定自8月1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民國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確定。
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獲假釋出獄,當時審理6300萬元案的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考量林益世在本案期間具保新台幣5000萬元等,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的行為,並非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
高檢署認為應構成貪污收賄罪,已提起上訴,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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