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提起2項制憲意向公投,不服遭中選會否准而興訟。法院今天認定,此公投主文文義未明,有另作其他解釋可能,中選會否准處分無誤,判辜寬敏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於去年4月底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2項公投提案至中選會,經聽證會及委員審議程序,中選會於去年10月16日駁回。
辜寬敏委任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中選會原處分,並命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法院開庭期間,辜寬敏出庭指出,「制憲」是台灣國家正常化的重中之重,提起訴訟盼能為此開闢新的可能。
法院今天認定,爭執的公投案因與憲法所授權制定之公投法規定不符合,且為無法拘束總統之諮詢性公投,非屬適格公投;且公投案主文文義未明,有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違反用詞辦法規定,中選會原處分否准,並無違誤。
法院表示,公投案主文必須可被民眾理解,且最好不要有別的解釋可能,但爭執的公投案主文所謂「符合台灣現狀」,在不同的立場對於「現狀」的想像是不一樣的,而有另作其他解釋的可能。
法院指出,公民投票乃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的制度;人民行使公投權自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
而且,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合議庭指出,爭執的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投法所規定「重大政策創制」要件,辜寬敏提起公投案主要訴求及目的,是想藉由公民投票直接形成國家意志,以決定有關重新制定憲法,而繞過現行修憲程序,與我國憲政體制下採代議民主的原則相牴觸。
而且,辜寬敏一面主張憲法未禁止制憲行為,人民可透過體制內規範行使制憲力,另一面又稱公投案並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修憲,藉由制憲與修憲的模糊界限,意圖以「制憲」一詞達成跳脫出憲法增修條文使用「修憲」的文字拘束,透過體制內的公投制度來達成體制外「重行制定憲法」目的,於法無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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