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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跟已婚酒女「連結」 法官認「侵害配偶權」須賠丈夫50萬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8/22 15:17
最後更新時間:2021/08/22 15:30
蕭男和已婚酒家女有性行為,涉侵害配偶權判賠5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蕭男和已婚酒家女有性行為,涉侵害配偶權判賠50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一名蕭姓男子,日前上酒店時認識綽號的陪酒女子,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蕭男發現陪酒小姐已婚,卻仍和她發生2次性關係,陪酒小姐林姓丈夫得知後,氣得對蕭男提告侵害配偶權,蕭男指出林姓丈夫同意老婆陪酒,應符合「許諾之阻卻違法」,並未侵害配偶權。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性交已經超乎陪酒工作,且蕭男與陪酒小姐2人還進一步交往,判決連帶賠償50萬元確定。

林姓丈夫主張,他和妻子從105年8月結婚至今,蕭男明知妻子有配偶,還在109年間和她外遇,還拍下2人牽手、共眠、接吻及依偎等親密照片留念,2人更用LINE聯繫調情,對話中有「老公,我想再聽一次,說你會娶我,和我一輩子這樣過」、「我會娶妳,讓妳當我的跟屁蟲,一輩子都會陪在我身邊」、「真的希望我們都還未婚,妳嫁的是我,不知道有多好」等語,且2人共發生3次性行為,讓林姓丈夫精神上相當痛苦,提告求償9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蕭男與陪酒小姐侵害配偶權,判決2人連帶賠償50萬元。

 

蕭姓男子上訴二審,出庭時聲稱他是在特種營業場所認識這名陪酒小姐,2人僅存消費關係而已,且陪酒小姐也有因此獲得金錢利益,蕭男自認沒有侵害林男的配偶權之意,且林姓丈夫早就知道妻子從事陪酒工作,等於是「阻卻違法」,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已經符合了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特定事由,可以認為他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舉例而言,例如丈夫同意妻子賣淫,就不能向嫖客主張配偶權遭侵害。而蕭男認為,林男知道自己的妻子陪酒,已經自行放棄法律保障的權益。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蕭男無法證明林姓丈夫知情且許諾,縱使知道且同意妻子陪酒,但她與異性客人調情之親密互動,或進一步與異性客人發生親密或性交行為,均非「陪酒工作內容之範疇」。加上陪酒小姐與蕭男有親密合照,宛如情侶,且2人訊息內容,和她從事陪酒工作內容均無關聯,並非「僅止於消費關係」,法官因此認定蕭男辯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確定。

律師廖芳萱說明,男女間性交易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前提是其中一方悉知「已婚」,如果2人皆不知情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廖芳萱認為有無侵害權益的關鍵,在於有沒有「情感上的連結」,如果雙方僅交易一次後沒有聯絡,較難舉證,可責性較低,但如果從2人的見面次數、頻率、對話內容來看,已發展成情侶關係,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的判賠機率很高。日前也有妻子對提供給丈夫性交易的女子提告,法院認為無法證明性工作者知道男方已婚,就算知情也是因為金錢對價關係才提供性服務,因此判決老婆敗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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