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去年九月,雲林一名婦人投訴說,當時2歲8個月大的兒子,去幼兒園兩個星期,身上卻出現大片瘀青,媽媽質疑是不是幼兒園涉嫌施虐,不過園方拿出照片反控,早在開學第一天,男童身上就有傷,媽媽當時說是孩子跌倒造成,上學的這段期間,孩子身上也會出現不明瘀青,也都有詢問家長,不能理解為何家長反過來指控是老師所為,雙方進入司法程序後,雲林地檢署針對被告幼兒園主任,作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指出,婦人指控,孩子在民國109年8月3日開始進入幼兒園就讀直到19日,致期間孩子身上有傷,疑似是被左臉頰挫傷瘀腫,還有雙側小腿瘀傷等等傷勢,因此對幼兒園主任提出傷害告訴。
但雲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沒有證據,加上幼兒園班導師在小孩一開始就讀幼兒園時,就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痕,就有詢問孩子的母親,當時對方還回答說是從摩托車上摔下去的,幼兒園園方也沒有傷害的犯意,不能單從母親的推測就認定園方疏失,因此裁定被告不起訴處分。不過孩子身上的傷到底打哪來,檢方也會另外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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