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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更二審改判辜仲諒無罪 認定無背信行為


發佈時間:2021/04/28 13:39
最後更新時間:2021/04/28 15:30
前中信金副董辜仲諒。(圖/中央社)
前中信金副董辜仲諒。(圖/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今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本案訴訟經偵審程序至今已纏訟逾15年。辜仲諒辯護人宋耀明接受電話訪問指出,尊重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全案緣於,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10億元價差。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婷指出,本案為被告辜仲諒等人及檢方不服一審判決,經高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合議庭今天認為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行為不構成犯罪,諭知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黃玉婷指出,高院更二審審理範圍只有被告辜仲諒被控銀行法背信、證交法背信、間接操縱股價,以及張明田、林祥曦被控銀行法背信、證交法背信、刑法背信,因為必須扣除最高法院已判決無罪定讞以及因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月間裁定,使得之前在一審以及高院判決理由中,已經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也必須扣除,而不在更二審審理範圍。
 

更二審改判無罪理由部分,黃玉婷指出,檢方雖然起訴辜仲諒等人觸犯銀行法背信、證交法背信、非常規交易、洗錢、向金控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相對委託及間接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罪。

黃玉婷說,更二審合議庭認為,紅火公司跟中信銀行以及中信金控是屬於不同的法人,中信銀行用當時的巿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之後,結構債就是紅火公司的,紅火公司因為贖回結構債而獲利,不能因為有無獲利而追究歸屬為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甚至認為有損害中信銀行或中信金控,這樣是不對的。

黃玉婷說,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是來自於兆豐金控股價的上漲,股價上漲主要原因是因為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的新聞報導及公開資訊,還有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所致。

黃玉婷指出,辜仲諒等人如果沒有把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繼續持有結構債或是在兆豐金控股價上漲前賣給第三人,中信銀行也有可能受有更大損失;辜仲諒等人行為均不構成背信,也沒有使中信銀行受損害,而且股巿行情瞬息萬變,影響兆豐金控股價漲跌因素不是必然只有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這件事而已。

辜仲諒被控間接操縱兆豐金控股價部分,黄玉婷指出,合議認為,卷內證據顯示,中信金控因為轉投資而大量買入兆豐金控股票,確實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但認為這是基於轉投資而買股票的正當事由,而且沒有非常態交易事實,交易價格也是巿場真實供需所形成的,很難認定辜仲諒此部分構成犯罪。

此外,黃玉婷說,本案檢察官於更一審時,以辜仲諒涉間接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犯行,聲請追徵沒收參與人中信金控犯罪所得新台幣2億6169萬多元獲准,但是更二審現在認為辜仲諒並未有操縱股價犯行,因此檢方聲請所指為無理由,諭知不得對中信金控追徵沒收。事實上因本案尚未確定,相關追徵沒收程序還沒開始執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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