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2日在花蓮清水隧道,遭滑落工程車砸中出軌,造成50人不幸罹難,事發當時包商負責人李義祥,被乘客拍到站在山坡觀望,不但沒打電話求援也未到下坡處幫忙,對此,法界人士認為,李義祥放任事故發生且無作為,恐從「過失殺人」變成「故意殺人」,最高可處死刑。
對此,根據《鏡週刊》報導,法界人士認為,若李義眼睜睜看著工程車溜逸邊坡遭火車撞上,當下無通報、無作為,且見死不救的離開現場,此舉動恐怕將涉及「故意殺人」,並非「過失殺人罪」,根據《刑法》271條殺人罪論處,最重可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
實習編輯/趙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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