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6旬曾姓男子3月中旬發生車禍,3月底檢方判定腦死,未婚的他因已簽署大體捐贈卡,家屬決定器捐,捐出心臟、腎臟、肝臟及1對眼角膜等器官,嘉惠多人,遺愛人間。
嘉義地檢署今天表示,雲林縣台西鄉曾姓男子於3月15日上午騎乘機車,在麥寮鄉後安村1處鄉間道路與騎機車的吳姓婦人發生車禍,傷勢嚴重的曾男當天就被轉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治療,進行手術後,送加護病房觀察治療。
檢方指出,曾男於3月29日病情急轉直下,情況不樂觀,因家屬發現曾男皮包內有1張已簽署的大體捐贈卡,經討論,為完成遺願,且能嘉惠更多等待器官捐贈民眾,決定發揮大受,捐出可用器官。
檢方於3月30日上午進行第1次腦死判定,當天下午完成第2次腦死判定,同日晚上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移植團隊進行等待病患配對,並陸續摘取心臟、肝臟、腎臟及1對眼角膜等器官,分別嘉惠嘉義、台南及台北地區患者。
曾男完成器捐後今天進行相驗,檢方表示,未婚且獨居的曾男因已簽署大體捐贈卡,經家屬討論後,決定遵照其遺願,並以器官捐贈方式,嘉惠更多病患延續生命,並提升生活品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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