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陳姓下士104年間支援修復單索突擊吊橋,遭滑輪擊中頭部致腦部重創,提告請求國賠,一審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賠1070萬多元,二審今天酌減改賠1010萬多元。
一審判決指出,陳姓下士民國104年在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當時吳姓營長前往營區視察時,發現單索突擊吊橋繩索破損,營長指示鄭姓下屬率員更換,並召集陳姓下士等32名官兵支援修復,但在執勤時因為拉力過大,繩索意外斷裂,造成滑輪在反作用力下反彈擊中陳姓下士的頭部、上下顎等處。
陳姓下士送醫後重度昏迷,腦部因嚴重受創而記憶力受損,生活無法自理,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對象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一審認為,士兵共同協助拉繩,但拉力過大,導致繩索無法負荷而當場斷裂,繩索上滑輪因反作用力而反彈,擊中陳男。依照軍方技術訓練手冊,架設單索突擊吊橋須為6人,其中4人負責拉繩,當時以超過人力的32人拉繩,導致拉力過大繩索斷裂。
一審法官衡量當事人所提復健醫療、聘請看護、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因素,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賠償新台幣1070萬多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經重新計算,認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應賠償1010萬多元,其中包含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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