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聯結車司機行經平交道時,遇到警鈴響起、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遭警方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鄧男不服處分,以他進入平交道後警鈴才響起,所以只能加速通過為由提出行政訴訟。法官最後判定鄧男即使沒有「闖」平交道,也有「越」的事實,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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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鄧男2020年6月18日下午14時許駕駛貨櫃曳引車,行經高雄市為隨路平交道,經警方查證後舉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12個月。
鄧男對此反駁,案發當時他從工廠帶貨越過停止線進入平交道後警鈴才響起,於是從時速15公里加速通過,因載重關係加速較慢,導致貨櫃勾壞遮斷桿,這已經賠償結案。
屏東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定,縱使已經超過停止線,但在鈴響後還沒有跨越鐵軌前,也應停在鐵軌前。法官直言,鄧男糾結在平交道的定義是在停止線內,認為自己已經在平交道內,就沒有闖越的問題,但鄧男的情形「縱使沒有『闖』的行為,依然還有『越』的舉動」,停在鐵軌前雖然會使他停在禁止臨停的區域上,一樣可能受到罰則,但相對之下,絕對比冒著可能被火車撞到的危險越過鐵軌來的好,因此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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