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被控涉嫌性侵多名女子,其中性侵2女的部分,各判處4年徒刑,最高法院判決合併執行6年定讞,並且發監執行;另外秦偉性侵女造型師部分,也被判處4年刑期,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其後,今(11)日高院裁定執行7年8個月,可抗告。
秦偉在2016年被女造型師指控,2010年7月邀請到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做造型時,趁對方不注意時,將她壓在床上性侵得逞,儘管女造型師抵抗大喊不要,但秦偉竟說「不要就是要」。
除了造型師遭到秦偉狼爪外,另名女編劇也控訴,秦偉以討論劇本為由邀請她到住處,沒想到才一進屋,就遭對方強脫褲子性侵得逞;另名女粉絲則是在2012年初,加入秦偉的臉書粉絲專頁,兩人私下互傳訊息聊天,某天秦偉邀約吃飯,把人騙回家性侵得逞。
法院一、二審時,認定秦偉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處4年徒刑,合併執行8年;秦偉和檢方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在去年4月,維持二審秦偉對女編劇和女粉絲的判決定讞,但對於性侵女造型師部分,仍有疑點待釐清,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審酌,秦偉的犯罪類型、動機和行為態樣均相同或相似,因此裁定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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