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表示,為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徹底解決紛爭的機會,將自3月1日起啟動移付調解制度,期望妥速解決民事紛爭,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是私法上權利義務的主體,於訴訟進行中,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互相讓步,經由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的機制,合意終結訴訟、徹底解決紛爭,不僅滿足當事人的真正需求,維持當事人和諧,也可減省紛爭解決的時間與勞費。
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是民事訴訟終審法院,原則上只能在第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審理個案法律爭議,作成終局裁判,強制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
但最高法院表示,過去曾有民事事件當庭和解成立的前例,在此一相同脈絡之下,為增加訴訟當事人自主而徹底解決紛爭的機會,去年底成立「民事事件移付調解推動小組」,開始推動民事事件移付調解制度。
最高法院指出,自3月1日起啟動移付調解機制,法官受理事件,認為有必要時,經徵詢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接受調解的意願後,決定是否移付調解,期望能妥速解決民事紛爭,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減輕法院繁重壓力,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新聞稿最後提到,已設置溫馨、舒適的調解室,並聘請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的優遇庭長、退休法官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分析程序上利弊,供兩造參考,期望能促成兩造本於自由意願,互相讓步,成立調解,和平解決紛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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