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羅姓保母前年11月間,受託照顧未滿1歲的男嬰,卻因劇烈搖晃男嬰頭部造成四肢抽蓄、脖子軟癱,送醫治療仍有偏癱、視覺受損等重傷害,台中地院判處她6年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44歲羅姓女子領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保母證書,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受陳男委託照顧未滿1歲的男嬰。
108年11月12日下午,羅女在托育處所,大力、劇烈搖晃陳姓男嬰的頭部,當天下午5時許,羅女發現男嬰四肢抽搐、僵硬及脖子軟癱,驚覺有異,打電話通報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
醫院經檢查後,發現男嬰右側大面積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手術後仍造成左半邊偏癱、視覺嚴重永久受損等重傷害。案經男嬰父親提告,台中地檢署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起訴羅女。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被害男嬰案發時為襁褓中的嬰兒,羅女身為托育保母,應悉心呵護照料男嬰,卻因劇烈搖晃造成永久性傷害,考量羅女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判處羅女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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