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今天開庭,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妻子黃睿靚到庭否認犯洗錢罪,不知金錢來源為何,2人均是受母親、婆婆吳淑珍指示去銀行開戶,做相關資金移轉。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被控涉國務機要費案纏訟多年,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而聲請停止審判,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間裁定陳水扁在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其餘被告則繼續審理。受命法官李世華今天傳喚被告陳致中及黃睿靚。
陳致中及黃睿靚委由律師表示,他們是依照吳淑珍指示,到銀行辦理開戶,為相關資金移轉,帳戶內的錢是否為南港案、龍潭購地等貪污案的資金,或是選舉結餘款,並不清楚。
他們的律師之前聲請傳喚吳淑珍、前省長宋楚瑜、立委柯建銘等人到庭作證,法官詢問3人到庭的待證事項是什麼,律師與陳致中及黃睿靚討論後,決定捨棄傳訊3人,全案沒有要再調查證據。
全案緣於,最高檢特偵組(已裁撤)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污國務費、南港案、龍潭購地及疑洗錢案,民國97年間起訴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等人,案件歷經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南港案、龍潭購地)已判決有罪確定,剩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目前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法官調動,改由李世華為受命法官。
陳致中、黃睿靚被控幫助扁、珍洗錢部分,一審分別被判刑2年6月、1年8月,2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黃睿靚獲判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2億元。
二審時刑度獲減輕,高院改判陳致中1年2月,併科罰金300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緩刑4年,緩刑附帶條件為支付公庫1000萬元。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陳致中及黃睿靚僅隱匿金錢,並無犯罪所得,依法將罰金減輕,判陳致中1年2月,併科罰金450萬元;黃睿靚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緩刑4年,緩刑附帶條件為支付公庫1000萬元。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進行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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