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越南返台的黃姓女子涉居家檢疫期間擅離住所,搭電梯下樓收包裹挨罰新台幣10萬元,她興訟抗罰,主張檢疫人員沒詳細告知住家範圍,收包裹沒離開社區大門。北院日前判決駁回。
台北巿黃姓女子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從越南入境,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應在北巿住所居家檢疫至109年4月6日,但黃女於109年3月24日上午11時18分擅離住所,搭乘電梯下樓赴社區警衛室收包裹後返家。北巿衛生局依法開罰新台幣10萬元。
黃女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她在越南資訊不流通,不清楚國內居家檢疫情形,於機場也未獲檢疫人員詳細告知住家範圍,她領包裹未離開社區大門,不算離家,且全程戴口罩,並於10分鐘內回到住處,未擴大傳染風險,請求免除或減輕罰款。
台北巿衛生局抗辯,黃女入境時已收受並簽名確認居家檢疫通知書,通知書有載明,留在家中不外出等語,她有多年社會經驗,為受公司外派頻繁於海內外旅行的員工,非社會資訊取得困難的弱勢者,且居家檢疫規定及對她生活協助等多元管道,都有公告上網,只要透過網路檢索,都可以無時差獲得。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衛生局開罰並無違誤,黃女主張不可採信,判決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北院認定,居家檢疫目的,是為防治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傳染及蔓延,而社區公共空間(如電梯、大廳等)為社區住戶共同使用,居家檢疫對象如果可以任意進出這些空間,無疑將會增加傳染及蔓延風險,而無法達成防疫目的,黃女自行將居家定義為,以社區大門為界,顯然違反居家檢疫目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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