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不滿小吃店豬腳不夠軟爛,將餐碗撥落地面、大聲叫囂。法官認為林姓男子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新台幣3000元;經抗告,士院認為林姓男子破壞安寧秩序,駁回抗告確定。
根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林姓男子民國109年8月前往台北市一家小吃店買豬腳,不滿豬腳不夠軟爛,將小吃店內餐碗撥落在地,導致餐碗破裂,還大聲要求老闆出面,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士院簡易庭認為林姓男子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處罰鍰3000元;林姓男子不服提抗告,二審由士院合議庭審理。
林姓男子辯稱沒牙齒,要求店家提供較軟爛豬腳,但店家還是賣他未煮爛豬腳,一時氣憤才毀損餐碗,且已以2000元與店家和解;本案因店家欺騙消費者而起,不應罰他。
合議庭認為林姓男子將餐碗撥落地面及大聲嚷叫,已破壞小吃店安寧秩序;即使林姓男子認為商品不符預期,也應循正當理性方式解決,但林姓男子在小吃店營業時間公然大聲嚷叫、撥落餐碗,超過一般社會大眾觀念容許處理交易糾紛合理方式與範圍。
合議庭認定裁罰3000元尚稱妥適,林姓男子抗告無理由,日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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