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黃照岡的黃琪涉假冒名人詐騙車商招待試車等案,二審今天採信他的犯罪動機是出於討男友歡心,改輕判6月,得易科罰金;另鼓勵他,勇敢面對荒唐過去、重拾踏實生活。
黃琪另案在監,日前已表示,今天不願到庭聆判。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合議庭認定,黃琪的犯罪動機是出於討好及追求周姓男友,把他多年來常以慣用的冒用名人或財團後代的詐騙手法,犯罪所得不多,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微小,且犯後坦承大部分犯罪,積極尋求賠償損失;冒用周男名義租屋部分,他尚未取得周男諒解。
連育群指出,對黃琪而言,應著重的是矯治、教化及心理輔導,而非科以非入監執行不可的重罰,因此就他所犯2個詐欺罪、1個偽造文書罪,分別量處3個月、4個月及3個月徒刑,應執行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中詐欺罪部分不得上訴而確定,偽造文書罪部分還可上訴。
連育群說,依據黃琪3日、最後一次開庭時陳述,整起事件是出於他一昧以冒充財團後代手法,追求幼稚的感情,而從事不理智的犯行等語,合議庭也期許黃琪,「經過此次事件後,能夠勇敢面對荒唐過去,重拾真實的自己,未來終能覓得屬於自己美好且踏實的生活」。
高院新聞資料提及,黃琪就詐欺得利罪2罪部分,自凱基證券獲取的利益僅有手續費價差新台幣1萬9575元;自太古公司則是獲取無償使用車輛10天又20小時的試駕利益,經原審以日租金換算所認定的不法利益也僅有2萬9590元,合計不法利得不到5萬元。
新聞資料指出,本案的內情本質就是建立在特權關係上,給予名人所謂「優惠」待遇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對被害2公司而言,這些不論利益或形象受損等情,多少牽扯於被害公司誤信並討好權貴、查證不足所致。
全案緣於,黃琪假冒銀行投資教父宋學仁助理的名義,於民國105年7月間詐得凱基證券給予優惠手續費;黃琪同時另假冒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的名義,詐得試用「Audi A8」車款、無償使用共計10天20小時;105年8月間,黃琪擅自冒用周男名義,在房屋租賃契約書簽名,再交付房東。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5月宣判,斥責黃琪助長社會詐欺犯罪歪風、否認犯罪等,依詐欺累犯等罪,判他1年2月徒刑;另構成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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