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在台北雙子星案收賄,高院更一審判處賴素如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賴素如另被起訴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寄藏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罪部分,之前都已判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賴素如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交通委員會委員兼第二召集人期間,負責審查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辦理的「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聯合開發(捷)用地土地開發案」(雙子星大樓開發案)。
賴素如涉嫌提案幫太極雙星團隊幕後操盤者程宏道等人排除其他廠商競爭,透過彭姓白手套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並收下前金100萬元,民國102年7月遭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10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賴素如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105年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賴素如9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00萬元沒收。
賴素如再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已詳細說明為何認定賴素如犯罪,並無違法情形,今天駁回賴素如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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