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涉嫌殺害父母,被控殺父部分無罪確定,弒母部分一審有罪,二審、更一審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就算王母失足溺斃,也應詳查王男有無涉嫌過失致死,因此再度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時認為,王忠義案發前仍有工作收入,且累計有新台幣63萬餘元存入父母或兒子的郵局帳戶,檢方指控王男為詐領保險金而殺害母親,動機尚屬牽強。
更一審也認為,王母遺體經解剖,未發現有人為加工溺斃所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也無明顯被壓制入水的證據,認為本件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判王忠義被控殺母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未考量王忠義一審時否認對母親人工呼吸,而依王忠義報案時曾提及正在為母親進行人工呼吸,推認王男無殺人犯意,如此認定尚嫌速斷。
最高法院也認為,縱認王母是不慎跌落溪中溺斃,但王忠義於傍晚天色漸暗時,帶年事已高且中度智障的母親至荒山野溪戲水,又未隨侍在側而未能及時救助,是否涉有過失致死,仍應查明,昨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間,王忠義、妻子陳麗雅被控因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於同年5月30日將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
此外,王忠義夫婦又涉嫌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其中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確定,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確定;但弒母部分一審認定王男有罪,處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年6月判王忠義無罪,昨天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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