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單身男子阿偉(化名)花了一筆費用,參加專門媒介外籍配偶的婚友社,希望能藉由對方介紹找結婚對象。阿偉開出的擇偶條件「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後透過聯誼活動結識一名趙姓女子,並於5天後與對方在當地結婚,事後他發現趙女並無高中學歷,肚子上還有妊娠紋,氣得向婚友社提告求償15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阿偉在2010年與該間婚友社接洽,並繳交5萬元費用簽訂合約成為會員,雙方簽下媒介跨國婚姻契約書,阿偉的擇偶條件要求「高中學歷且處女」,由婚友社介紹安排對象給阿偉認識。
同年12月26日,阿偉到大陸廣西參加聯誼活動,期間與一名趙姓女子認識且相談甚歡,隔天便付給婚友社22餘萬元,並在同月31日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
不料阿偉卻指控,婚友社虛報且超收費用,也未履行合約上的服務項目,相關手續都得自行辦理;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他在和趙女行房時,發現對方的肚子有妊娠紋,才發現對方曾結婚生子,事後也得知對方並無高中學歷,這與雙方約定的事項不符;阿偉更說,趙女婚後還每天跟同事鬼混,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認為婚友社須負連帶責任,憤而提告求償150萬元。
對於阿偉的指控,婚友社予以反駁,並表示當時對方是和王姓經理接洽,這和它們協會無關;且阿偉和趙女相識到結婚,協會從未干涉,自然無從對女方是否為處女和有無高中學歷進行考察,理應不用負賠償責任,也無不當得利,認為阿偉僅自稱有受害,卻未說明損害的計算方式,實質上並無什麼損害。
高雄地院審理後,阿偉聲稱自己有遭受150萬元的損害,但其中的賠償項目和計算基礎並不明確,加上合約內容中,也未提及「介紹高中學歷且處女之對象」之約定,即使有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另阿偉和趙女離婚,這也和婚友社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阿偉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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