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曾到醫美診所進行「下體增大手術」,術後下體卻長出腫塊,他氣得對診所提告,後來診所包紅包替他「矯正」一次,他才取消告訴,豈料手術後他的腫塊愈長愈多,宛如一顆「釋迦」,他又再次提告,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李男曾有過變型症狀,卻再次進行手術,且外型改變不算是傷害,將醫師等3人以不起訴處分。
年約50歲的李男去年7至8月間到台北市某間醫美診所進行下體增大手術,一開始由林姓醫師負責,將能夠增加下體大小的「雅得媚」凝膠注入其下體,沒想到術後,李男的下體竟出現疣狀型腫塊,讓他氣得提告傷害。
在檢方調查期間,該間診所包了1萬6千元紅包給李男要和解,且答應由另名林姓醫師再替李男「整型」一次,卻還是發生相同症狀,下體的腫塊不僅沒有消除,還變得更加腫脹,甚至開始變得「不舉」,因此決定再次提告診所負責人與2名醫師過失傷害。
檢方認為,李男在手術後發生變形症狀卻還是再次進行同個手術,就不能歸責給醫師,且醫師注射的「雅得媚」凝膠,是屬於主管機關核准的藥物,加上2名醫師在替李男進行手術前,有充分告知術後可能面臨的風險,李男也同意進行手術。至於外型美醜本來就是主觀上的認知,不能認定為客觀傷害,而「不舉」的障礙也和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認定診所負責人與2名醫師並無涉及過失,以罪嫌不足等理由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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