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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租屋處走絕路 兒繼承存款2萬「判賠房東300萬」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發佈時間:2020/11/09 09:37
最後更新時間:2020/11/09 09:37
 陳姓房東不滿屋成凶宅提告。(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陳姓房東不滿屋成凶宅提告。(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竹一名陳姓男子以1600萬餘元買房,隨後交由租賃管理公司負責處理出租相關事務,黃姓房客自2017年10月起租,沒想到隔年12月間在房內走上絕路,成為「凶宅」導致房價大幅下跌,陳男一氣之下向建商、租賃管理公司、死者兒子分別求償30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建商等人無違約之情事,僅判處黃男兒子須賠償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7年5月間向A建商購入新竹一棟房屋及地基,交屋時同時簽立出租及管理委託契約,委託A建商將租屋相關事務交由B租賃管理公司處理,同年10月黃姓男子以每月6500元租下其中一間分租套房,不料2018年續約後2個月,黃男便在屋內走上絕路。

 

黃男兒遭判賠房東30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陳男不滿名下房產成為凶宅,分別向A建商、B租賃管理公司,以及黃男兒子提告求償300萬元。黃男兒子表示,父親過世後,僅繼承其在銀行內的2萬1000元存款及一輛機車,且已花費近60萬元辦理後事,實無能力負擔原告求償之金額。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黃男姊姊透露黃男曾在個人IG上貼出有意走上絕路之訊息,但其家人未及時發現阻止憾事發生,確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最終判黃男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另外,由於黃男承租套房時,租金繳交狀況正常,期間未違反社區規約,租期1年期滿後也旋即續約,新竹地院法官認為,B租賃管理公司僅受託處理招租、維護系爭房地事務,無照料房客生活起居及心理輔導之義務,對於房屋成為凶宅而貶值一事,並無可歸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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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房東#凶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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