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陳姓男子以1600萬餘元買房,隨後交由租賃管理公司負責處理出租相關事務,黃姓房客自2017年10月起租,沒想到隔年12月間在房內走上絕路,成為「凶宅」導致房價大幅下跌,陳男一氣之下向建商、租賃管理公司、死者兒子分別求償30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建商等人無違約之情事,僅判處黃男兒子須賠償30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7年5月間向A建商購入新竹一棟房屋及地基,交屋時同時簽立出租及管理委託契約,委託A建商將租屋相關事務交由B租賃管理公司處理,同年10月黃姓男子以每月6500元租下其中一間分租套房,不料2018年續約後2個月,黃男便在屋內走上絕路。
陳男不滿名下房產成為凶宅,分別向A建商、B租賃管理公司,以及黃男兒子提告求償300萬元。黃男兒子表示,父親過世後,僅繼承其在銀行內的2萬1000元存款及一輛機車,且已花費近60萬元辦理後事,實無能力負擔原告求償之金額。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黃男姊姊透露黃男曾在個人IG上貼出有意走上絕路之訊息,但其家人未及時發現阻止憾事發生,確實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最終判黃男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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