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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嫌交保犯案 檢遺憾法官不羈押


發佈時間:2009/07/24 12:4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北縣金山這樁姊弟戀命案,兇嫌在行兇前2天就因為毆打嫌犯遭移送,檢方考量有再犯暴力疑慮聲請羈押,但是法官裁定交付家暴保護令以1萬元交保,結果2天後卻發生了悲劇,顯然光靠法令,不一定能真正保護當事人。

10張千元大鈔,讓陳姓兇嫌暫獲自由之身,但這1萬元的交保是不是害了一條人命枉死,重回這個月19日,邱姓婦人被打傷,忍無可忍的她拿著驗傷單報警,警方將兇嫌逮捕。

20日凌晨,檢察官受理後聲請羈押,但法官卻裁定交保,結果,不幸的是,22日男子竟持刀將婦人當街殺害,短短事隔2天,一條人命成為刀下亡魂,因此外界質疑法官的裁定是不是有問題,因為檢察官在聲押理由就明白表示,3月8日第一次家暴的保護令,男子還敢打人,就是明目張膽的違反,加上看到驗傷照片顯示下手極重,所以不以家暴案,改以傷害罪偵辦,並以男子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

不過,法官還是當庭核發了家暴令,以250公尺的距離限制靠近,加上要求男子限制住居,裁定1萬元交保,如今這1萬元的裁定引發爭議,法院有話要說。

士院庭長蔡明宏:「第二次的傷害行為,中間已經隔了4個月,所以這個時間點的判斷上,會讓社會大眾認為說,是不是有再犯傷害的可能性,相信這也是法官審酌的要點之一。」

法院的態度是,第一次3月的家暴令,兇嫌就一直否認犯行,案子也還在偵查中7月這次再被逮,第一時隔4個月,第二又是全盤否認打人,再加檢察官以3年以下的傷害罪聲押,並非重罪,所以認為不需要實施預防性的羈押,不過還是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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