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與張姓女子婚後感情生變,張女結交潘姓男友,謝男約張女見面,並趴在汽車引擎蓋勸張女返家,遭潘男、蔡姓男子摔下車致死,高院今天分處13年及1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與張女結婚約20年,感情生變但未離婚,張女離家與潘男交往並同居,去年2月2日當天,謝男託友人約妻子在觀音區見面,張女與潘男搭乘蔡姓友人的車赴約。
判決表示,謝男要求張女下車理論,但張女不予理會,蔡男更要駕車離開,謝男見狀便跳上車輛引擎蓋,靠雙手握住高速行駛車輛的窗戶梁柱支撐,險象環生,在行駛10.9公里後,謝男因體力不支遭甩飛落地,送醫後因顱內出血等因素傷重不治。
桃園地檢署偵辦後認為,蔡男、潘男明知趴在引擎蓋上的謝男,從高速行駛的車輛引擎蓋摔落可能致死卻不願停車,依殺人罪起訴2人。
至於同在車上的張女,因不斷要求蔡男減速,但她無力控制車輛,無法阻擋悲劇發生,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蔡男、潘男與謝男不相識,卻以急速駕車、蛇行、急煞等方式,導致謝男摔落地面死亡,依共同殺人罪分別判處潘男13年有期徒刑,蔡男13年2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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