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劉姓男子,前年騎機車在路上和1輛轎車相撞,事發後他走回住處,還喝了1瓶米酒,卻被警方認定涉及酒駕,因此將他起訴。法院一審認為劉男在車禍後返家,確實喝下米酒,但無法佐證他在案發前就酒測超標,判處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確定。
法院一審判決指出,60歲的劉男在2018年12月22日上午11點多,從菜市場騎車返家時,在路口與詹姓男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擦撞意外。事後警方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51毫克,認定他涉及酒駕,訊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送辦、起訴。
對此劉男喊冤,強調自己案發前絕無喝酒,但平日的確有飲酒習慣。車禍發生之後因為心情不佳,先行返家後就就喝了1瓶大約600毫升的紅標米酒,另外瓶內還有3根菸蒂,自己是喝完酒後再抽菸。不過檢警懷疑劉男是故意拿米酒空瓶做出灌酒的動作,試圖干擾酒測。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男自稱幾乎每天飲酒,若是在心情不佳的情況下,短時間內喝完1瓶米酒也並非不可能,加上他也無法確認會有誰來查看,不太可能會做戲灌酒;儘管他在偵訊時曾承認,車禍前在市場有喝保力達藥酒,但之後又矢口否認,這無法佐證他是否案發前有喝酒,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指稱劉男在7分鐘內就喝完1瓶米酒和抽完3根菸;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推論的時間欠缺精確,且對於一般人飲用600毫升的紅標米酒半瓶至1瓶的量時,多久後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可達每公升0.51毫克?該部分並無相關文獻或實例參考,因此認定檢方不能以此當作被告有罪之心證,最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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