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等4人在佳樂水釣魚,不滿西班牙籍衝浪客剪斷釣線,分持撐竿器圍攻,險傷及心臟。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4人3年6月至6年不等刑期,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發生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西班牙籍衝浪客在屏東滿州鄉佳樂水衝浪時,與4名釣客爆發衝突,西班牙男遭銳器刺傷左胸自行就醫。警方獲報展開調查後,4男主動投案。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吳姓男子有期徒刑6年,李男判刑5年,蔡男、曾男各判刑3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定,吳男等人在沙灘插上14支撐竿器,西班牙男擔心釣線絆纏衝浪客,持剪刀剪斷其中1組釣線,惹怒吳男等人。
西班牙男子擔心與吳男等人起衝突,持續在海中衝浪約2小時,上岸後仍遭吳男等人持撐竿器圍攻。由於撐竿器尾端為尖銳錐形,西班牙男受有氣胸、左前胸穿刺傷、肋骨骨折等傷害,一度被醫院發出病危通知。
吳男等人否認有殺人故意,二審認為,西班牙男子手無寸鐵,吳男等4人以堅硬物品攻擊胸部、腹部,目擊證人證述吳男等人瘋狂、殘忍,顯見用力猛烈,甚至西班牙男痛到跪下仍遭攻擊;吳男等人已逾越單純傷害範圍,而可能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因此認定吳男等4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仍論以殺人未遂罪。
二審審酌,吳男等4人犯後態度不佳,不見悔意,審酌4人分工,仍判處吳男6年徒刑,李男判刑5年,蔡男、曾男各判刑3年6月。
案經吳男等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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