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彰化一名送羊奶的周姓男子,騎車沒有兩段式左轉,和出租轎車碰撞,騎士傷重不治,肇事鑑定,騎士違規肇事,駕駛沒有過失責任,不過駕駛反過來,對騎士遺孀求償修車費和營業損失55萬,遭法官駁回。
意外發生在去年七月,凌晨四點多天還沒亮,機車撞的碎片四散,羊奶空瓶遺留在現場。
騎士車禍身亡,車禍鑑定機車違規是肇事主因,對方反過來求償。
太太說他們有三名子女,還有兩名就學念書,房子是租的。
男主人意外喪命,家屬質疑對方車速太快,不過經過鑑定,轎車駕駛並無過失責任,他反過來求償損失,遭法官駁回。
民法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也就是繼承的財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彰化法院庭長紀佳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要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跟現在的法令規定不符合。」
原告求償包括修車費19萬3750元,和營業損失36萬,合計55萬3750元。
法官指出,發生車禍的是出租車,損失的是車行,原告黃男沒有損失。
彰化法院庭長紀佳良:「作為承租人的原告並沒有任何損失可言,自然無權請求賠償。」
車行損失由保險理賠,但是保險公司,跟黃姓男子求償,因此黃姓男子提出訴訟。
律師廖國峻:「請求的是周男遺孀的所有財產,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會獲致敗訴判決。」
律師認為,不管是車行或駕駛,造成損害的是行為人,騎士身亡,損害求償都只能限定在騎士留下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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