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的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台中高分院去年再審改判2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再審判決仍有多處違誤,撤銷發回更審。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上,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
王淇政被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徒刑定讞,2人入監服刑。
案經最高法院107年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被告2人合力抬擲墜橋死亡,去年底改判2人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再審判決參酌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所進行的現場模擬重建,認為2名模擬人員無法合力抱起掙扎中的女子,遑論扔下橋,卻未敘明參與模擬的男子體重是否與被告2人相符,仍有調查必要。
此外,洪世緯聲稱只是載王淇政到場即離開前往加油站打氣,重返現場時陳女已墜橋。最高法院認為,目擊證人證稱看到2男在橋上追逐1女,與洪男說詞不同,應再調查釐清。
最高法院也指出,陳女衣褲沾有白色不明物質,再審判決因此認定不排除是陳女自行攀爬護欄而沾染,卻未進一步函詢負責鑑定的刑事警察局,也有違誤。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另有證人證詞採納選擇、女子墜落現場遺有2支手錶與一般人只會戴1支錶的常情不符等疑點待查,昨天撤銷再審判決,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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