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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平價牛排館日前發生消費糾紛,有民眾去年底花39元買月曆,看上的就是內附12個月,總值600元的折價券,但沒想到今年2月前往用餐時,拿出3月份的使用,卻被店家以「非當月券」拒絕,氣得投訴消保官,消保官表示除非是免費贈送,就像網路上列印折價券,滿額贈等,才能有使用期限,不然消費者花錢購買的, 等同現金,業者不能限制使用期限。
連鎖平價牛排館,2月份有民眾前往板橋店消費,想用之前買的月曆折價券,卻因為拿的是3月券,被店家以「非當月使用」而拒絕,看看官網上月曆活動,只要吃排餐花39元,就能買月曆,內附價值600元折價券,只是每月一張,分月使用,限期的行為,被消保官認為,已經違法消保法。
新北市消保官李大鵬:「附不等於附贈,消費者有把價值存到他的券裡面去的話,那就不能附期限。」
牛排館業者:「現在就是拿幾月來,我們就收。」記者:「是因為上次的事件改的?」牛排館業者:「對。」
業者喊冤,因為也是第一次遇到用成本價賣月曆給消費者,想說6百元折扣只是附加優惠,但消保法明訂,包括折價券、禮券等,只要是買來的等同現金,不能規定使用期限,如果現金禮券不等價,逾期至少也能補差價,除非是免費提供的折價券,也者才能自訂使用期限。」
花錢買禮券、折價券,其實就是把錢暫時存放,謹慎點的業者還會附註,即使不能找零,餘額也能用別種方式償還,就是不能讓消費者感覺吃虧,免得一狀告上消保官,最高可處6萬罰鍰,形象也大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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